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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经营一家个体理发店,起字号“一剪没”,李四来剪发时,剪发师王五不慎将李四耳垂剪没了,李四欲起诉赔偿。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张三是被告,但法律文书中应注明“一剪没”字号信息
  • 被告是“一剪没”,王五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一剪没”与王五是共同被告
  • 王五是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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