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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向甲银行贷款人民币1亿元,以自己位于甲市A区的价值7000万的别墅、B区价值8000万的商铺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刘大又将别墅抵押给了乙银行用于贷款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刘大无力偿还,甲银行准备按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银行与刘大均可以向甲市中院提出申请
  • 甲银行分别向A区、B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别墅与商铺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若甲银行不申请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则乙银行不能提出申请
  • 因标的额巨大,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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