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理,如果甲打死了警察,对甲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甲没有打死警察,即使他打中了警犬或者没有打中任何目标,对甲也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从行为人有数个犯罪故意的角度分析:择一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侵害的具体对象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
择一故意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自觉选择性,在于几种危害结果都在行为人的追求范围之内,实际结果则二者必居其一,因此,择一故意是有限制的不确定,与概括故意相比,具有非此即彼、必居其一的特定范围和条件。
在本案中,甲希望打死警察,并且实施了枪击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死亡结果,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若此处一行为造成数结果,此时应择一重罪处断,而非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