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批货物受损虽由“清田”号过失碰撞所致,但承运人仍可免责
- 碰撞导致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 大洋公司应承担第二批货物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但可限制责任
- 大洋公司对第二批货物的赔偿范围限于货物的价值加运费
该《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D项错误。
- 第一批货物受损虽由“清田”号过失碰撞所致,但承运人仍可免责
- 碰撞导致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 大洋公司应承担第二批货物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但可限制责任
- 大洋公司对第二批货物的赔偿范围限于货物的价值加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