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517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517#
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 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 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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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赵小姐的那个他 发表于 2016-3-10 07:03
3 # 慕斯糖糖 发表于 2015-3-10 16:48
对向犯(Begegnungsdelikte),又成对合犯,也称对立的犯罪,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重婚罪、贿赂罪等即是。
从处罚的形式来看,有的对对向者双方规定着同一法定刑,如重婚罪;有的规定着不同法定刑,如贿赂罪; 此外,也有只出发对向者一方的,如贩卖淫秽物品罪中不处罚买主。只处罚对向者的一方时,严密地看,不能说是对向“犯”,但是,包括不受处罚的对向性行为性质,不少具有刑法学的意义
2 # 河水 发表于 2015-3-6 17:17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分三种情况:(一)双方罪名与法定刑相同;(二)双方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三)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的对向犯。在片面的对向犯,因为不处罚的那一方不被评价为犯罪,双方当然不会构成共同犯罪。
1 # Erick章鱼 发表于 2015-3-4 16:17
选项C错误。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分三种情况:(一)双方罪名与法定刑相同;(二)双方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三)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的对向犯。在片面的对向犯,因为不处罚的那一方不被评价为犯罪,双方当然不会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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