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八章 罪数 » 刑法 » #2635 题目内容及评论
2635#
以下选项中正确的表述是:
  • 张强与李玉是男女朋友关系,因李玉家人极力反对二人交往,李玉提出分手。张强怀恨在心将李玉骗至市郊树林杀害,后又于第二日晚将李玉之母砍伤。张强的行为属于连续犯
  • 王刚以介绍工作为名将找工作的乡下女赵艳从A市骗至B市,在寻求买主的同时强迫其卖淫。王刚的行为属于结果加重犯
  • 宋小文抢夺李老太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因用力过猛致其摔倒在地身亡。宋小文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
  • 冯某盗掘古墓葬后为湮灭罪迹毁坏文物,对冯某的行为应予以数罪并罚
  
本题有 110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78
473
54
详细评论内容
110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9-7-15 17:01
答案要改成D了。
根据新司法解释,两高《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所以C是情节加重犯,不是想象竞合了
D,指南针法条解析说了,盗掘后为破坏现场而毁损文物的,数罪并罚!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张强杀害李玉构成故意杀人罪,而第二天砍伤其母,属于故意伤害罪,理应数罪并罚。
目前我国刑法中比较典型的包容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绑架罪对故意杀人罪的包容。
二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强奸、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等罪名的包容。
三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罪名的包容。
四是强迫卖淫罪对强奸、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的包容。
所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包容之罪)的过程中由于犯意的增加或转化而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即被包容之罪且为异种罪名),而刑法明确规定只以其中一个罪(包容罪名或属罪名)的加重构成定罪处刑的罪数形态
109 # kaka83522 发表于 2019-2-19 14:35
我认为C项为转化犯,抢夺转化为抢劫致人死亡。选D
108 # loyoyo 发表于 2018-10-22 17:00
A数罪并罚
B加重情节,属法定升格条件
C想象竞合
D加重情节,属法定升格条件
107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7-19 16:13
答案要改成D了。
根据新司法解释,两高《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所以C是情节加重犯,不是想象竞合了
D,指南针法条解析说了,盗掘后为破坏现场而毁损文物的,数罪并罚!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张强杀害李玉构成故意杀人罪,而第二天砍伤其母,属于故意伤害罪,理应数罪并罚。
目前我国刑法中比较典型的包容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绑架罪对故意杀人罪的包容。
二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强奸、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等罪名的包容。
三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罪名的包容。
四是强迫卖淫罪对强奸、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的包容。
所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包容之罪)的过程中由于犯意的增加或转化而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即被包容之罪且为异种罪名),而刑法明确规定只以其中一个罪(包容罪名或属罪名)的加重构成定罪处刑的罪数形态

这么多网友都说错了,网站也不改,太不负责任了!!!
106 # Eugeneliu 发表于 2016-12-7 23:43
c项不是应该按抢劫罪处理吗?算不算是吸收犯?
105 # 行者无家 发表于 2016-8-4 00:32
d
104 # lfgljh51 发表于 2016-6-9 12:43
我觉得是D,C项明明 就 是 法条的 拟制嘛,法律强行将两个罪名,归为一个 罪名啊。
103 # cjxhxl001188 发表于 2015-6-13 17:32
完全无法理解,为什么B不是结婚加重犯
102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12 09:02
目前我国刑法中比较典型的包容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绑架罪对故意杀人罪的包容。二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强奸、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等罪名的包容。三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罪名的包容。四是强迫卖淫罪对强奸、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的包容。所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包容之罪)的过程中由于犯意的增加或转化而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即被包容之罪且为异种罪名),而刑法明确规定只以其中一个罪(包容罪名或属罪名)的加重构成定罪处刑的罪数形态。
101 # meined 发表于 2015-5-8 23:15
此题选D。
C项,根据新司法解释,两高《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所以C是情节加重犯,不是想象竞合了。
D项是对的,盗窃文物后,又故意损毁的,数罪并罚。如果是盗窃过程中损毁文物,那只算盗窃文物。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