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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9#
[13年司考真题卷三第65题]: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 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 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
  • “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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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libr1989 发表于 2017-12-4 14:31
首先,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数量并无限制,故A正确。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不是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故B正确。
《关于审理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故C错误。
④《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薰衣草尽管是主要原料,但是,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而且,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当然可以注册,故D错误。
5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18 09:10
【考点】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获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①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件数并无限制。故A选项正确。
②《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不是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B选项正确。
③《关于审理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故C选项错误
。④《商标法》第12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薰衣草尽管是主要原料,但是,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而且,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当然可以注册,故D选项错误。
4 # guojia0908 发表于 2016-6-3 09:04
bδν
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9-9 09:58
薰衣草尽管是主要原料,但是,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而且,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当然可以注册,故D错误。
2 # 芥末流年 发表于 2014-9-5 16:38
首先,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数量并无限制,故A正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不是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故B正确。《关于审理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故C错误。④《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薰衣草尽管是主要原料,但是,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而且,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当然可以注册,故D错误。
1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1 05:48
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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