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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39#
[13年司考真题卷三第75题]: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
  • 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
  • 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 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
  
本题有 1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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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cwz通过 发表于 2020-7-9 16:11
此题答案错误,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机构,不能是自然人。所以C错误。正确答案应该是:ABD
10 # 清风雪 发表于 2018-9-10 15:55
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9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18 15:50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汇票可以出质,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质权自交付汇票之日起产生,经过背书“质押”字样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A项表述“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其中的“质押生效”通常是指质权产生。就此而言,A项正确。如果认为A项的意思是不必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权即产生或者交付汇票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则A项错误。司法部官方答案认为A项错误,可能有其道理,但与一般人的理解相悖。

  《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出票人不因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而免除责任,当然也不能因为付款人破产而免除责任,故B项正确。

  《票据法》对票据的使用主体并无特别限制,汇票的出票人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在内,故C项正确。

  《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据此,D项正确。
8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5 14:49
A:汇票质押的,要有“质押”字样,并且要签章。
7 # 芥末流年 发表于 2014-9-5 17:07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汇票可以出质,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质权自交付汇票之日起产生,经过背书“质押”字样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A项表述“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其中的“质押生效”通常是指质权产生。就此而言,A项正确。如果认为A项的意思是不必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权即产生或者交付汇票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则A项错误。司法部官方答案认为A项错误,可能有其道理,但与一般人的理解相悖。

  《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出票人不因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而免除责任,当然也不能因为付款人破产而免除责任,故B项正确。

  《票据法》对票据的使用主体并无特别限制,汇票的出票人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在内,故C项正确。

  《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据此,D项正确。
6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1 06:21
《票据法》对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强调的是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与交付。
5 # 梦的天行者 发表于 2014-8-16 19:25
A项立法疏漏,学理争议让考生承担后果真不负责。
4 # annhld 发表于 2014-8-10 23:24
赞同

朱纪厚 2014-3-23 10:51
‘商法出题有问题,有時与民法联系密切,如2013卷四案例4\5\6\都考善意取得。物权法1...
3 # 77318 发表于 2014-7-29 23:51


  【解析】《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 # 88577263 发表于 2014-6-14 10:41
《票据法》第35条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票据法》第81条、第94条分别规定本票和支票适用汇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由此可知,《票据法》对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强调的是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与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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