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章 共有 » 民法 » #25895 题目内容及评论
25895#
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本题有 3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255
60
144
详细评论内容
33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9-7-27 22:18
1、《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可以自由处分。但是,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按份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处分时,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只讲比例不讲人数)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无权处分。
3、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抽象的份额享有或者承担。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并不具体于共有物的部分。

。①如果甲、乙、丙约定房屋盖好后三人分别取得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则甲、乙、丙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但三人明确约定房屋为共有,不能认定为区分所有,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2 # 西蜀小僧 发表于 2018-11-26 13:19
北京鸭不管是不是用明火,一般都注重烤的环节,但在袁枚的《随园食单》中提到,南京的烤鸭是“用雏鸭上叉烧之”,关键在于浇卤汁。北京烤鸭的斩追求每一块片鸭都必须具备皮、肉、油三个要素,但南京烤鸭的斩字诀则在于连骨带皮、大小均匀。


当焦黄的鸭皮淋上黑红的卤汁,整个皮层油脂鲜香、肉质酥脆不腻,冷热皆宜,老少爽口。斩好的鸭肉用来配秘制的卤汁,鸭骨则留下来煲汤,再往锅里扔一把粉丝、放几根青菜,酒足饭饱之际,正好借着煮到泛白的鸭汤来润口醒神。到这里,一顿南京人的家常晚餐才算真正完美收官。

烤鸭发源于南京、发展于北京、变异于四川,直到在广东,才真正完成了近现代烤鸭工艺的集大成。由广东烤鸭开创的明火暗炉烤,投量大,出货率高,几乎影响了目前各地烤鸭的工艺制作流程。


如果说北京烤鸭是近代烤鸭工艺之母,那么广东烤鸭就是现代烤鸭工艺之父。从南京烤鸭、北京烤鸭、成都烤鸭再到广东烤鸭的变迁史,可以简单概括为一只烤鸭是如何从香辣进化到五香的。


成都人对于烤鸭的创新吃法只能算是自我欺骗式的小打小闹,广东人就不一样了,他们能把任何别人的食物都同化为具有本地特色的美食单品。在编写美食函授教材的路上,广东人始终保持着引领者的地位不曾动摇。

在鸭皮上色的环节,也不再使用单一的糖浆,而是大胆地加入了大红浙醋、白醋及玫瑰露酒等加以辅佐。烤鸭的颜色也从焦黄变为赤红,味道也从香辣变成了广东人能接受的五香口味。

这样烤出来的鸭子,皮干而肉不干,整个鸭色泽均匀,外皮干香酥脆的同时,内里又鲜嫩多汁,保留了广东人吃什么都要沾点汤的饮食特色。


在其他城市,烤鸭只是作为单品大卖。只有在广东,衍生出了一整个烧味系列,叉烧、烧鸭、烧鹅、烧肉……只要是肉,就没有什么是不能被广东人拿来烧的。


广东烤鸭最为难得的是,它打造了一个以“烧味”为中心的饮食文化圈。既可上厅堂食,又能下单外卖。当你想不到要吃什么的时候,就来份烧鸭叉烧外卖吧。

任何外卖都有可能背叛你,只有广东烧味不会。它就像亚瑟王的第一骑士兰斯洛特,发挥永远稳定、标准、完美、无可挑剔,仿佛工业生产流水线上最后一道人文的光晕,在任何一个午后或深夜,为抚慰你的灵魂和胃,时刻准备着。

吃北京烤鸭,从选鸭开始,仿佛就自带一股老北京的排面,没吃个千八百的就甭想下桌。但南京鸭就不一样了,走外卖的、走摊档的、走实体店的,什么都有。


得闲的时候,下班路上人手拎着一个片好了的烤鸭打包盒。一到饭点,大街小巷全是鸭香。不拘什么档次什么店,南京鸭都贯彻了一种作风,接地气。


如果说北京烤鸭是美食外交的最后排面,那么南京烤鸭则是在一览众山小后的人民选择。
31 # hxfox1972 发表于 2017-3-25 16:27
fucunzhao 2014-1-21 12:08
三人按份共有房屋,这里指的是按份共有房屋的整体。而不是指他们各自所居住的每一层...
那么乙如何体现其处分自己所享有的三分之一的份额呢?比如出售给丙,那么丙有如何体现自己作为乙对该房的份额的受让人呢?难道不是通过将2楼的居住权由乙改为丙么?如果不是,那么作为受让人的权益如何体现?而作为转让人的乙又凭什么继续住在二楼呢?求教各位法律大侠,大律师,大法官以及知道答案的同学!拜谢!
30 # 谢小花儿 发表于 2016-12-24 11:04
按分份共有的权利义务及于全部共有财产,虽然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万,但是这10万是属于这栋房子中的一部分,而不是乙独有
29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7-10 12:43
1、《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可以自由处分。但是,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按份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处分时,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只讲比例不讲人数)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无权处分。
3、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抽象的份额享有或者承担。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并不具体于共有物的部分。
28 # 相逢应不识 发表于 2016-5-28 23:32
这样一来三人谁都无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最后在三国杀中同归于尽。这难道是法律的真谛吗?
27 # superzhou6 发表于 2016-4-12 15:33
按份共有的份额基于标的物全部,而不是具有某具体部分,题中权利人处分其份额当然可以,其他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但要处分标的物的具体部分,需要经过全体权利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6 # 法鑫的信仰 发表于 2016-3-21 16:46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以的
25 # Carlo799 发表于 2015-12-27 11:31
处分其自有份额和处分标的物是不一样的概念,其自有的份额可以自由转让。
24 # Carlo799 发表于 2015-12-27 11:29
按份共有的份额基于标的物全部,而不是具有某具体部分,题中权利人处分其份额当然可以,其他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但要处分标的物的具体部分,需要经过全体权利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