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人民法院追回其财产,并收归国库
- 由人民法院追回其财产,并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偿
- 由人民法院追回其财产,交省工业厅所有
- 由省工业厅追回其财产,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