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 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 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 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食材买卖合同中,艾瑟实际上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只是通过虚假交易将出资转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行为无效。B项正确。
第12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C选项属于第(二)项规定,构成抽逃出资行为。C正确。
第14条第2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