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三章 起诉【新】 » 刑事诉讼 » #23427 题目内容及评论
23427#
甲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抢劫一案审查起诉完毕后,起诉到甲县人民法院,法院在开庭前审查该案时遇到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 对邹某的起诉书中未附有需出庭的证人名单
  • 被告人邹某在起诉当天从看守所脱逃
  • 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邹某属于持枪抢劫,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 被告人邹某真实身份不明,但有自报姓名且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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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信仰的力量 发表于 2015-5-1 12:04
答案解析: 《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116条第2~9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建议: 解析引用的《刑诉解释》是旧解释,应该根据新《刑诉解释》重新解析。
2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8 23:50
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本题中B项属于第(1)种情形,当选。注意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20条的相关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应退回检察机关处理。
1 # angusong 发表于 2013-8-28 15:51
高法解释2013 第117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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