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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涉嫌共同盗窃,在侦查过程中,丙突发心脏病死亡。在审判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甲、乙以及丙的唯一遗产继承人丁列为被告。如果丁宣布放弃继承,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将丁列为被告,丁承担赔偿责任
  • 将丁列为被告,但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不将丁列为被告,其赔偿责任由甲、乙承担
  • 不将丁列为被告,原告无法获得应赔偿的份额
  
本题有 22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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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张勤 发表于 2017-5-10 15:20
21 # viishaobo 发表于 2016-4-18 01:09
我觉得吧,丁作为丙唯一继承人,丙死时了遗产不用分割,等于丙死时直接就处理了。遗产的性质已经变成了丁所有的财产,继承已经发生过了,放弃继承只能在人死后遗产处理前,在这个案子里跟本没放弃的时间,丁对自己的财产只能抛弃,所以说要放弃继承权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依旧可以告丁。甲乙丁都能告。原告已经告了,法院当然要将甲乙丁都列为被告,因此只能选 A
20 # viishaobo 发表于 2016-4-18 00:23
杨某 2015-4-9 11:56
14楼是正解,附带民事诉讼以刑诉为前提,既然人已死,那对他的刑诉就不存在了,附带...
主体!主体!主体!重要的东西说3遍,看看主体是怎么规定的。死了还要判
19 # 杨某 发表于 2015-4-9 11:56
14楼是正解,附带民事诉讼以刑诉为前提,既然人已死,那对他的刑诉就不存在了,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无从谈起了!那c就是正解了!
18 # 猛龙 发表于 2014-9-16 14:02
同意8楼,15楼的,答案,本题无解。
17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4-8-19 17:36
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当原告哦
浙江省平湖市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与其说是场练兵,不如说是顺应了现实社会的民意和呼声。

11月30日下午,陶伯进坐在原告席上,与他坐在一起的是他的两位同事,他们是浙江省平湖市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

在法庭上,检察官多以公诉人的身份出现,今天是陶伯进和他的同事第一次当原告。

这一天,嘉兴市平湖法院公开审理的是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诉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5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这是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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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乎意料,平湖市检察院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遭到绿谊公司的质疑,其代理人认为,检察院的原告资格不适格,起诉依据的《民法通则》第73条、第124条和《环境保护法》第6条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平湖市检察院指出,环境资源是全社会的公共财产,本案的损害后果侵犯的是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因此,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社会,对侵犯国家财产、损害自然资源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16 # 阿土生 发表于 2014-8-6 09:36
我也认为无答案
15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6-22 23:40
个人觉得无答案 正确答案应该是:不将丁列为被告,丁不负赔偿责任,以丙的遗产为限与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14 # toubicongrong 发表于 2014-4-5 22:25
c应该对的 丙已死亡 无法成为刑事被告 既然刑事被告都不能成立 何从谈起民事赔偿 毛之不存皮之焉附 只能共同犯罪的甲乙当倒霉蛋了
13 # 白咸成 发表于 2014-2-19 15:51
附带民一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终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丁放弃继承,不能成为被告;无人继承,又无遗赠等其它事项,财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取得该遗产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应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我的理解是,丙只要有财产,是可以赔偿的。?如果甲和乙没有财产,只有丙有,被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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