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楼是正解,附带民事诉讼以刑诉为前提,既然人已死,那对他的刑诉就不存在了,附带...
浙江省平湖市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与其说是场练兵,不如说是顺应了现实社会的民意和呼声。
11月30日下午,陶伯进坐在原告席上,与他坐在一起的是他的两位同事,他们是浙江省平湖市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
在法庭上,检察官多以公诉人的身份出现,今天是陶伯进和他的同事第一次当原告。
这一天,嘉兴市平湖法院公开审理的是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诉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5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这是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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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乎意料,平湖市检察院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遭到绿谊公司的质疑,其代理人认为,检察院的原告资格不适格,起诉依据的《民法通则》第73条、第124条和《环境保护法》第6条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平湖市检察院指出,环境资源是全社会的公共财产,本案的损害后果侵犯的是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因此,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社会,对侵犯国家财产、损害自然资源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