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回避【新】 » 刑事诉讼 » #22892 题目内容及评论
228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庭审公告和判决书,应以何种语言文字书写?
  • 都用汉语
  • 都用藏语
  • 庭审公告用汉语,判决书用藏语
  • 以上皆可
  
本题有 1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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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Hahadai 发表于 2020-5-25 11:36
没得选,新疆明显不可能使用藏语
14 # Hahadai 发表于 2020-5-25 11:35
没得选,新疆明显不可能使用藏语
13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5-28 16:45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12 # 赚钱ing 发表于 2017-1-24 09:26
阿弥陀佛,愿真主保佑你,阿门。
11 # lalakala 发表于 2015-3-4 15:36
为藏语而飘过
10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8 16:42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9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7-1 13:09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只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采用当地语言呢!
8 # seroro_坏 发表于 2013-7-9 22:5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2敖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题目中已经给出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故判决书和开庭公告都应采用汉语。
7 # track1212 发表于 2013-6-26 16:10
题目能出得认真点吗
6 # ssp2000 发表于 2013-6-22 19:45
关藏语鸟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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