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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我国A市居民,2005年在A市犯有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张某在被公安机关逮捕之前逃到B国(我国与B国签订一般性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本案中,我国有关机关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需要与B国进行刑事司法协助,那么,下列有权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有?
  • 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
  • 我国的公安机关
  • 我国的人民法院
  • 我国的外交部
  
本题有 23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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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8-15 14:44
我国主张刑事司法协助广义说,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22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5-28 13:14
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21 # viishaobo 发表于 2016-4-3 01:06
外交部只是个桥,过了就可以拆了。应该就是这意思。主体与工具的区别
20 # minesafy 发表于 2015-8-4 23:17
这么理解,有权进行司法协助的主体肯定是司法机关,外交部门的所谓“协助”也只是转交代呈
19 # meng-nl 发表于 2015-5-27 11:33
案件不是还在侦查阶段么,怎么扯上法院了
18 # 正见 发表于 2015-3-3 14:49
不是AC,为啥字体弄成蓝色,感觉被伤害了!
17 # 独行狼 发表于 2015-1-28 08:12
张某在被公安机关逮捕之前逃到B国,属于侦查阶段,与法院还没有发生关系啊
16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8 14:28
我国主张刑事司法协助广义说,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15 # wjl4511 发表于 2014-7-30 10:55
司法考试一点意思都没有,各部门法之间混乱不堪,试题用语模糊,似是而非。
14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3-9-2 21:26
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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