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A卷[万国学校] » 卷三 » 2011年司考冲刺 » 冲刺试题 » #21184 题目内容及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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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蓝光有限公司是青云有限公司开办的子公司,2006年,青云有限公司出资70%,蓝光有限公司出资30%,共同投资创办了宏远有限公司,由青云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兼任宏远有限公司董事长。根据上述情况,若蓝光公司对外负债100万元无力偿还,以下哪些说法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蓝光公司是青云公司的子公司,可以要求青云公司偿还
  • 蓝光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蓝光公司对宏远公司30%的股权用以还债
  • 蓝光公司是宏远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宏远公司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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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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