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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造成人死亡,在违反交通规则上且造成实害结果 这条是交叉重叠的,故意包含过失,所以感觉有点像法条竞合
另,的确“构成某罪”与“以某罪定罪处罚”是两个概念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既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为新的独立的犯罪(危险驾驶罪,罪名为学理拟制)。那么请问,什么样的追逐竞驶才算是情节恶劣?还是追逐竞驶本身就是危险驾驶罪的恶劣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