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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
[10司考真题卷一第9题]: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 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 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
  • 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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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斯卡利亚 发表于 2016-4-19 17:11
A
5 # 我的鱼 发表于 2013-8-16 09:09
法律是大前提,事实是小前提
4 # haobnu 发表于 2012-7-19 15:47
非正式渊源是指没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但是具有法律说服力的依据。而在本案中,刘法官根据是德国等判例,而在中国,判例属于非正式渊源。。。。似乎外国判例在中国根本就没有说服力。。
3 # 大雷子 发表于 2011-8-30 22:27
有没有判例法系这种说法啊?
2 # 王燕燕燕 发表于 2011-8-7 23:41
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虽然存在判例的情形,但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判例并不是法的正式渊源。故D项错误。本案是选正确的,故B项为应选项。
1 # 一叶随秋 发表于 2011-8-3 17:46
法律推理中的演绎推理是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然后得出法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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