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公务员法》第90条:公务员对涉及下列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公务员法》第90条:公务员对涉及下列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监察法》第37条: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公务员法》第90条:公务员对涉及下列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公务员法》第90条:公务员对涉及下列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