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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服装厂与乙工艺公司签订了一份1万套西服的加工合同,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将其中的7000套西服的纽扣加工业务交由其子公司丙来完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对此甲并不知情,亦无追认情节。后经验收,乙、丙所完成工作均不合格。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乙与丙之间的次承揽合同无效,因为没有取得定作人甲的同意
  • 丙需向乙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需向甲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丙需就他完成的7000套西服的加工工作与乙一道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需向甲就承揽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丙需向乙就次承揽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丙无须就自己所完成的工作与乙一道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 若甲对乙与丙之间的次承揽合同不同意,甲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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