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08年真题(延考区) » 分年真题 » #14872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872#
[08司考真题延考区卷三第6题]: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 6月12日
  • 6月13日
  • 6月14日
  • 6月15日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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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生冲A 发表于 2017-4-28 08:16
3 # 胡子大叔1984 发表于 2011-4-25 22:56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 # 紫陌小猪 发表于 2010-8-19 11:10
第一,要约不撤销的情形:1,要约规定了答复期限或者明确表示不能撤销;2,受要约人已经做好相关准备,如果撤销要约会造成损失的。本题中,规定了15号之前答复,所以要约人是不能自己撤销的。
第二,要约失效:1,要约人撤销,2,要约人拒绝,3,受要约人实质变更要约。4,要约期限届满未答复。题中,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已失效,相当于新要约。
1 # ztmzxrsebn 发表于 2009-7-9 21:36
[参考答案]:B[你的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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