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 » 国际法 » #1427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待旧条约的态度是按条约的性质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后如何处理?
  • 予以承认
  • 另订新约予以废除
  • 予以修改
  • 另订新约予以取代
  
本题有 1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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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nemo7882 发表于 2018-8-27 09:56
对于国民党政府承受的有关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了视其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的立场和政策:
(1)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有关领土和边界条约,原则上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并另订新约予以废除或取代。
(2)对于某些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公约通常予以正式承认。
(3)对于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约章,一般以要求取代国民党政府代表权的方式予以默示承认。
(4)对于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其他条约(包括边界条约),原则上予以尊重和承认。

之所以不能修改,因为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合同,不能通过单方行为变更。
13 # greenteazai 发表于 2017-2-22 20:51
对于国民党政府承受的有关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了视其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的立场和政策:
(1)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有关领土和边界条约,原则上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并另订新约予以废除或取代。
(2)对于某些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公约通常予以正式承认。
(3)对于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约章,一般以要求取代国民党政府代表权的方式予以默示承认。
(4)对于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其他条约(包括边界条约),原则上予以尊重和承认。

之所以不能修改,因为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合同,不能通过单方行为变更。
12 # lu21315 发表于 2014-8-13 11:48
对于国民党政府承受的有关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了视其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的立场和政策:
(1)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有关领土和边界条约,原则上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并另订新约予以废除或取代。
(2)对于某些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公约通常予以正式承认。
(3)对于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约章,一般以要求取代国民党政府代表权的方式予以默示承认。
(4)对于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其他条约(包括边界条约),原则上予以尊重和承认。

之所以不能修改,因为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合同,不能通过单方行为变更。
11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23 14:08
对于国民党政府承受的有关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了视其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的立场和政策:
(1)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有关领土和边界条约,原则上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并另订新约予以废除或取代。
(2)对于某些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公约通常予以正式承认。
(3)对于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约章,一般以要求取代国民党政府代表权的方式予以默示承认。
(4)对于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其他条约(包括边界条约),原则上予以尊重和承认。

之所以不能修改,因为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合同,不能通过单方行为变更。
10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6-17 22:29
对于国民党政府承受的有关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了视其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的立场和政策:
(1)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有关领土和边界条约,原则上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并另订新约予以废除或取代。
(2)对于某些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公约通常予以正式承认。
(3)对于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约章,一般以要求取代国民党政府代表权的方式予以默示承认。
(4)对于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其他条约(包括边界条约),原则上予以尊重和承认。
9 # orangecaj 发表于 2014-3-31 22:52
对于国民党政府承受的有关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了视其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的立场和政策:
(1)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有关领土和边界条约,原则上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并另订新约予以废除或取代。
(2)对于某些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公约通常予以正式承认。
(3)对于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约章,一般以要求取代国民党政府代表权的方式予以默示承认。
(4)对于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其他条约(包括边界条约),原则上予以尊重和承认。


之所以不能修改,因为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合同,不能通过单方行为变更,条约必须信守。必须通过谈判来解决达成合意。
所以,要么承认即条约的继承,要么订新约废除,要么订新约取代。后两者都是重新缔结新约的过程。
8 # hongjian135 发表于 2014-1-5 21:55
为什么我老师解释说应包括予以修改呢?
7 # wgbcharlie 发表于 2013-9-13 14:56
不排除有“予以修改”的情况出现吧
6 # qsnbzdwan 发表于 2013-6-7 00:20
选对之后改了遍,就错了。。
5 # seroro_坏 发表于 2013-4-24 19:50
对于国民党政府承受的有关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了视其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的立场和政策:
(1)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有关领土和边界条约,原则上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并另订新约予以废除或取代。
(2)对于某些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公约通常予以正式承认。
(3)对于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约章,一般以要求取代国民党政府代表权的方式予以默示承认。
(4)对于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其他条约(包括边界条约),原则上予以尊重和承认。


之所以不能修改,因为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合同,不能通过单方行为变更,条约必须信守。必须通过谈判来解决达成合意。
所以,要么承认即条约的继承,要么订新约废除,要么订新约取代。后两者都是重新缔结新约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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