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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0#
[2003年真题]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哪些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
  • 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
  • 出具证券投资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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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仑仑儿 发表于 2014-8-15 09:25
个人连带责任的只有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
4 # moonzhu1234 发表于 2013-7-28 15:14
忽略
3 # nancy1989 发表于 2012-8-31 10:18
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承销商的董监高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2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8-11 09:56
B——【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 # heizhi 发表于 2011-8-24 15:28
题目解析,与时俱进,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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