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出售其巨型玉石,为无权处分
- 李某张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 张某尚未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 张某已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劳资问你吃饭了没有,你特么说你拉过屎了。这能选?
二、受让人张某知情,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此时玉石所有权仍归王某,王某有权主张返还。
三、张某虽系知情人,知情并不意味着一定是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成立要件有三:1、损害的恶意,不仅要求有观念主义的恶意,还要求有意思主义的恶意,即不仅意识到将造成损害,而且希望或追求损害发生,2、须有串通,双方故意,意思联络。3、客观上损害第三人利益。显然,张某仅有观念主义上的恶意,不成立恶意串通。
四、张某对玉石的加工行为使玉石增加的价值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原则上张某应取得加工物所有权,但是张某在取得玉石占有的过程中存在瑕疵,不应评价为善意,故加工后的玉石仍归张某所有。
我是这样理解的,不知道对不对!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关于无效合同中,关于而已串通,损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受让人需要达到“意思主义的恶意”,仅仅观念上的恶意还打不到该条款的要求。需要有追求和希望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意思才能构成该条款。所以关于B选项,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