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一 » 2008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12378 题目内容及评论
12378#
[08司考真题卷一第6题]: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 比较解释
  • 历史解释
  • 体系解释
  • 目的解释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53
14
4
详细评论内容
5 # 问道12 发表于 2011-6-5 18:18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案中正是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因此,属于体系解释,C项正确。
4 # zhanghesheng8 发表于 2010-8-19 21:31
每年都在法律解释这个细枝末节上纠缠,说明了出题人没水平。这更像是语文考试。
3 # saintsaber 发表于 2010-8-3 14:15
是有比较解释这一说的
2 # jjjx 发表于 2010-7-20 01:09
楼上说的对。法律解释中是有比较解释的。
1 # liuyibo102 发表于 2009-7-24 22:27
比较解释是指通过参考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来说明本国法律的含义.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