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不能撤,不能不鱼执行。(一调终局效力最高)
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裁决...
仲裁调解书:不能撤,不能不鱼执行。(一调终局效力最高)
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裁决...
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不”可撤,且必须执行!
山东律师协会
.....既然根据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请求不予执行法院(都)不予支持,依据举重明轻的解释规则,根据调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申请撤销”时法院当然也不予支持。
好题!
【解析】:ABCD [仲裁:不开庭+不公开(无人旁听);完全相反于诉讼一审]
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和普通裁决一样,可撤,可不执。
根据和解协议只能制作裁决书不得制作调解书:可撤,不可申请不执行。
又:不得撤销《根据调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也是“推论出来”的;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依据本条,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第51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该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2]
《仲裁法解释》(法释[2006]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8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本条并结合《仲裁法》相关规定,笔者以为理解与适用本条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条只把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作为申请不予执行的对象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未将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的裁决书也作为申请不予执行的对象.....应把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作相同的理解与适用。
2.本条只是不予执行的规定。经查《仲裁法》第63条和《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再查《解释》对当事人申请撤销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应如何处理未作任何规定.....既然根据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请求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举重明轻的解释规则,根据调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申请撤销”时法院当然也不予支持。
综上,能够成为司法审查对象的仲裁裁决只能是仲裁庭依职权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包括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结果作出的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