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0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10734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734#
[04司考真题卷二第89题]: 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
  • 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
  • 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
  • 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2
2
3
详细评论内容
5 # zoexu722 发表于 2010-8-28 17:3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个选择性罪名。

引诱的犯罪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女子和各年龄的男子;
而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犯罪对象没有限定。

引诱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容留幼女卖淫的,按照引诱幼女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进行数罪并罚。

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嫖宿幼女的,两者之间没有吸收和牵连关系,不能按照一罪处理,应数罪并罚。
4 # kerry_123 发表于 2010-8-4 10:17
嫖宿幼女罪中嫖宿的对象是卖淫为业的幼女,强奸罪中的幼女是普通幼女(非卖淫人员),所以这是两罪,不是同一回事。
3 # 妖姬娃娃 发表于 2009-8-29 23:04
D没错~嫖宿幼女罪还是嫖宿幼女罪只是奸淫幼女罪改强奸了
2 # anqilike 发表于 2009-8-26 01:58
同学,你的理解是错的,嫖宿幼女罪根本没有取消,更不是你说的定为强奸罪。哎,是奸淫幼女罪取消了,改定强奸罪。拜托...不清楚就不要说,会误导下面同学的!
1 # lp4671 发表于 2009-6-16 09:08
D错,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现在嫖宿幼女罪取消,定位强奸了。还有就是359和358条的区别是什么?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