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2008劳动合同法41条,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两个程序:(1)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仅仅是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不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根据(劳动法意见》第25条的规定,正式的裁员方案应当公布,但是被裁减人员对其无权提出异议);(2)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注意:仅须“告”,不须“批准”)......
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2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仅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