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四章 证券法 » 经济法 » #1025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25#
以下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九十日
  
本题有 1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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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5-2 21:36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1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4-23 09:52
A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新法没有比例限制);
B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12个月);
C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正确);
D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九十日(30日至60日)。

突然发现百度百科法条,然后在查看中的“在当前页中查找”能提到解析速度:)
11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6-8 15:20
laborlawclub 2010年08月25日 21:39: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
10 # fengshuiyi 发表于 2012-1-26 19:54
zrnm65 2010年04月11日 15:34:15
关于A的解释
新《证券法》

第九十七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新政券法没有比例要求了!
9 # shadow1987 发表于 2011-6-13 16:06
A是对的
8 # laborlawclub 发表于 2010-8-25 21: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资格。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即可被暂停:
(1)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可被终止:
(1)上述暂停情况的(2)(3)项出现时,经查实后果严重;
(2)上述暂停情况的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3)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家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我们撑为首次挂牌。程序有三
1.他要先申请股票公开发行
2.他要接受承销商辅导
3.他要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获准
7 # xiacw 发表于 2010-8-9 14:45
a当中超过4亿元的,要到90%
6 # 孙勇 发表于 2010-6-29 23:13
A和C都对!
5 # Judy-wang 发表于 2010-6-2 12:50
搞不清正确答案了
4 # zrnm65 发表于 2010-4-11 15:34
关于A的解释
新《证券法》

第九十七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旧《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第八十七条: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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