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以合伙企业财产向陈某提供担保,担保无效
- 王某自行与乙企业签订10万元的供货合同,张某拒绝追认合同效力,合同无效
- 张某与不知情的朋友李某设立了丙合伙企业,丙企业与甲企业业务相同,丙合伙企业的设立无效
- 张某自行将自己的房屋以大大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该买卖合同无效
A。普通合伙人禁止同行竞业。
B、除约定,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交易。(合同当然无效)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无权出质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财产份额和财产不是一回事。
财产的处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对份额的处分,因为带有合伙的人身关系,法定无效。
A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A有效,合伙企业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皮皮猴5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