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 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优先购买权
- c.如果丁取得拖拉机并非善意,则甲可以主张该买卖无效
- 若丁善意取得拖拉机的所有权,则乙、丙应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
首先,甲乙丙三人的关系?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之规定,甲乙丙三人应视为按份共有人且为等额按份共有。
乙丙买卖拖拉机的行为性质及效力?系处分行为且为有权处分。根据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乙丙两人占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其处分行为应为有权处分,有权处分并不侵犯甲的所有权。有权处分的情形,不存在第三人是否善意的说法,毕竟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为前提。故ACD均错误。
物权法一百零三条,除非约定为共同共有,或者甲乙丙是家庭关系,一般是按份共有,按...quote](审计部)法务 2015-11-6 13:47
按题目的意思应该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处分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无效,但善意取得...[/quote][/quote]
按题目的意思应该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处分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无效,但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