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天下 发表于 2023-4-18 20:11:20

灯坏了,老人摸黑下楼,摔了!小区无物业,业委会要担责吗?判了!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作者|小宁

老旧小区,楼梯是上下出行的唯一通道,夜间出行,楼道内的照明尤为重要。钟嗲嗲小区的楼道灯坏后,没有及时修理,导致他下楼时不慎摔倒了,这一摔损失可不小......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日晚上9点,85岁的钟某从3楼家中出门下楼梯时,由于楼道内照明设施损坏,楼梯间漆黑,钟某不慎摔倒在1楼楼道口。钟某受伤后,邻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出诊将钟某送至医院入院治疗。

住院14天后钟某出院。

经鉴定,钟某构成九级伤残,伤后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经法院核定,钟某的各项损失共计85208元。

钟某所在的小区为老旧小区,没有聘请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而是采取业主自管自治模式,居民缴纳的物业费经业主大会决定按0.6元/平方米缴纳。

2020年12月30日,钟某交了2021年第1、2季度物业管理费。钟某及家属认为,此次受伤与业委会没有及时更换楼梯间损坏的照明设施有关,于是将业委会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区为老旧小区,没有聘请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而是采取业主自管自治模式,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管理费。业主委员会既收取了小区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充当了物业管理单位的角色,享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就应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民事义务。钟某因小区公共照明设施损坏,导致在小区公共区域内摔倒受伤,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及时对公共设施进行及时有效的维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钟某的摔伤与业委会的不作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业委会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钟某是85岁高龄老人,有多种疾病既往史,本次摔倒在其左股骨颈骨折术后,本身存在易摔倒骨折的常识性风险,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自我保护的义务。钟某在明知楼道灯是损坏的状态下,夜间下楼梯,理应借助照明设备或由家属陪伴,但却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业委会承担60%的责任,钟某承担40%的责任。

据此,宁乡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业委会赔偿钟某各项损失共计51124.8元。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经二审,维持原判。

三、法官提醒

业委会、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在收取物业管理费后应当规范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提前识别、排查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细节,如照明设施损坏、下水道井盖未及时盖好、消防设备陈旧等,及时妥善处置,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防范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同时,也提醒大家,面对未知的风险一定要谨慎行事,千万不可大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与麻烦。

四、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3-4-19 08: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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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大官人2020 发表于 2023-4-19 13: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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