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my7064 发表于 2023-2-16 15:32:54

关于网上购物,我自编的法考题有可能成为2023年法考知识点哦



一、预测试题

郑某以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淘宝网店铺,并以低价吸引买家。金某误以为是淘宝网链接而点击该链接进行购物付款3000元,并以为所付货款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而设立的公用账户,但该货款实际通过预设程序转入郑某的私人账户。

后郑某获悉金某的网银账户内有30余万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话告知张某,预谋合伙作案。张某获悉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万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金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其网银账户中的30万元随即通过张某预设的计算机程序进入到张某的私人账户。

请对郑某和张某的犯罪行为定性。

二、我自己做的答案,仅供参考。

1、郑某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3000元),郑某和张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盗窃金额30万元)。

2、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

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就应当认定为盗窃;

如果行为人获取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就应当认定为诈骗。

在信息网络情形下,行为人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和服务,欺骗他人为支付货款点击付款链接而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上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郑某通过开设虚假的网络店铺和利用伪造的购物链接骗取金某数额较大的货款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郑某、张某共同非法获取金某网银账户内的30万元,金某既不知情,也非自愿。郑某、张某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诱骗金某点击1元的虚假链接系实施盗窃的辅助手段,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金某也没有自愿交付巨额财物,获取银行存款实际上是通过隐藏的事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来窃取的,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郑某、张某应当以盗窃罪共犯定罪处罚。

fasofa 发表于 2023-3-20 10:51:03

还有6天,就要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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