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聚律师 发表于 2022-11-28 17:31:18

摩托车被惹事老人推到损坏,小伙坚持追刑责,老人涉嫌犯什么罪?



今年6月,家住上海的陈先生停在小区的摩托车,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损坏。经鉴定,摩托车损失高达1.6万余元。老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儿子。这位老人曾有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都不了了之,这次老人的儿子在事发后一直避而不见。陈先生决定用法律解决问题。

警方在8月立案,目前检察院已提起诉讼,该案将于12月2日开庭。11月25日,陈先生在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为此事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早就远超摩托车的损失,也承受了不少精神压力,很多人曾劝他不要这么较真,不值得,“我对这件事这么坚持和执着,只是想维护自己的权利,让法律给我一个公道。”

事发这天,陈某正在搬家,刚好从另一个小区,搬到事发小区,他的摩托车为KTM-rc390,200多斤重,为了保险起见,陈某将摩托车停在楼下规划的摩托车停车区。晚上7点左右,陈某将新家收拾了一下,准备下楼拿点东西,万万没想到,发现停得好好的摩托车无端端地倒在地上,陈某当即便怀疑,是有人故意为之,因为200多斤的摩托车,轻易不会倒地。

随后,陈某到小区物管处,调取监控,查看怎么回事,最后发现,一个老人蹒跚踱步经过时,看到他的摩托车,然后故意将摩托车推倒。事发后,陈某听小区居民说,老人已经不是第一次这样干了,之前她曾多次故意破坏他人的财物。经鉴定,推摩托车的老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她儿子,摩托车损失为1.6万元。

那么,从民事上讲,这事应该由老人还是老人的儿子承担责任?

涉事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重点,民法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一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老人属于后者,不能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老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她的监护人负责,既他儿子负责。只有她儿子在尽到监护责任时,才能减轻侵权责任。从事发时只有老人一人来看,老人儿子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从刑法上讲,本案应该如何定性?

首先。

老人故意将摩托车推倒,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其次。

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任意损毁,强调的是蛮不讲理、随心所欲的损坏,这里说的情节严重,可以是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也可以是多次损毁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老人之所以构成寻衅滋事罪,除损毁公私财物数量大外,还在于她之前曾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只不过当时因为金额小,不了了之。

根据刑法293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再次。

有网友表示,老人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吗?还可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任,并非任何时候均不负刑事责任。

换而言之,即便老人属于限制民事能力人,也要负刑事责任,只不过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损毁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两罪,属于法条竞合,根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应该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后,无心之过可以原谅,有心之恶不可宽恕,任何人权益受到侵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都是正确的做法,应当被支持而不是批评!只有人人都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法治才能得到彰显,坏人才能得到惩罚。如果人人都不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法律将失去意义。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关注热点事件,以法律角度,看人生百态!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2-11-29 13:00:39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不是法条竞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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