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锋高律师 发表于 2022-11-4 11:26:48

中小企业规章制度最常见最严重的问题是什么,你知道吗?

现实中,很多的中小企业没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或者有规章制度,但是没有经过民主表决程序,其规章制度虽然一直在用,但,发生劳动争议作为证据提交时,仲裁委或法院不认可,没有法律效力,从而败诉,被迫赔付一大笔款项给其员工,老板往往憋屈、气愤不已。

企业规章制度因未经民主表决程序而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很多中小企业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问题。

很多企业主,包括其公司负责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人员,并不知道这一点。有的知道,但不知道该签署什么样的民主表决文件,才能让其公司的企业规章制度生效,或者因为怕麻烦或经常修改企业规章制度,而忽视了这一点,只有等真正发生劳动争议,吃过大亏之后才意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性。

2020年,佛山有一大型的家具厂,该家具厂名下有200多名员工,其老板因为一名员工想跳槽,在职期间去面试找工作,刚好面试的那家公司老板与这个老板认识,便打电话询问该员工的情况,老板知道后非常生气,便口头辞退了那名员工。

那名员工因为要求经济补偿,老板不给,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等。

因为老板是口头告知,之后部门经理也是口头告知那名员工,并没有书面文件,那名员工无法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是公司辞退他。

那名职工有一天上午来公司,部门经理口头通知他后,中间有几天就没来上班,后来又不知道是出于收集证据,还是和公司协商的目的,又回来打卡了一天,之后,办离职手续,考勤表上显示那员工确实连续缺勤三天以上,之后又有打卡。

于是,律师和老板拟定以该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为由,主张公司依法单方解除与其存在的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的答辩策略,并着手收集、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

该家具厂虽然很久之前找人制定了一套看似比较规范的规章制度,还出版成书,但是,因为没有经过民主表决程序,仲裁委并不认可其规章制度的效力,因而,导致案件最终败诉。

那么,要经过怎么样的民主表决程序才能让企业规章制度生效,保证仲裁或诉讼时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提交呢?

最核心最关键的有两点,一是表决文件经过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签字、按手印认可,二是,表决文件有告知或送达给员工。

需要签字、按手印确认的表决文件主要有《职工大会签到表》、《制度协商会议纪要》、《规章制度表决书》和《规章制度告知书》,如人数太多,不方便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让职工推选出职工代表来表决。

需要增加的文件是《部门职工代表推荐表》,新员工则在《入职承诺书》和《规章制度告知书》上签字、按手印即可。

企业规章制度表决通过后,告知或送达员工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通过电子邮件、QA系统、短信、微信或QQ等电子数据送达方式送达,相对而言,电子邮件送达方式比较靠谱,因为电子邮件保存时间长,不容易丢失,而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时间一长,因更换手机、刷新系统等原因,容易丢失。

(2)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告知书》上签字、按手印确认。

(3)在《入职承诺书》上告知其规章制度,明确“入职员工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异议,清楚、知悉企业规章制度的所有条款,愿意严格遵守。”,并让其签字确认。

(4)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之一。

(5)在培训表签到和确认表中签字确认知悉和确认企业的的规章制度,并已经接受培训的事实。

(6)对于个别员工拒签签字确认的,也可以通过EMS快递邮寄的方式送达。

(7)公告栏中公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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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木而栖 发表于 2022-11-4 13:06:48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2-11-4 13:22:55

非常感谢你的分享!学习了!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2-11-4 17:02:15

择木而栖 发表于 2022-11-04 13:06


确实不错!

lance123456789 发表于 2023-2-2 15:52:07

非常感谢你的分享!学习了!

VinsonL 发表于 2023-2-7 09:48:13

感谢分享

82sanpi 发表于 2023-2-8 14:59:18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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