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上的珍珠 发表于 2022-3-17 22:43:33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65天,希望天天315,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不良商家无机可乘
解读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案例1
关键词:虚假宣传、诊疗过错、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
医疗美容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邹某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下睑皮肤松弛。后了解到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裁判结果
 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邹某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医美机构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查,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邹某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因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首先,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其次,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的法条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此文于2022年3月17日经笔者整理及汇编后给大家分享,此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作为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如有意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探讨或交流,欢迎联系本人。
婚姻家事代理律师 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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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2-3-18 11:47:48

学习了!非常感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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