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黄82 发表于 2020-3-16 21:40:58

tangshangk 发表于 2020-03-16 21:28
是的 看了前几年 你都要熬不下去了 后来渐渐出头 给我们新人很大启发 也为您由衷高兴

那几年赶上家里也有事,心思也不在,中间真的犹豫过,不过很庆幸还是挺下来了。这几年越来越觉得有奔头了。多多发帖回顾自己,也回馈大家的支持。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76.png

大黄82 发表于 2020-3-16 21:55:03

开庭时,看到对方当事人确实年轻貌美,在这就不过多描述了,万一将来我媳妇也看到帖子那,但是为人比较差劲。他她先交了一堆微信聊天记录,说是当初带她进公司的领导骚扰她,被她回绝后这是对她的打击报复。我看了微信说实话,自己心里无愧的话,我觉得也没什么,非要往那边想,都很勉强。我说第一真看不出来,第二你觉得被骚扰了你可以和公司反映啊,你自己不说,就你俩这发微信别人咋知道啊。第三,这个人因为工作表现已经离职了,你是因为不服从公司新的领导的合理的工作安排违纪的,跟你说那段挨不着啊。然后对方就使出了杀手锏
我们的劳动合同和绝大多数全国有业务的单位一样,工作地约定到城市,这个是合法的,也是惯例。作为全国和谐要求最高,对单位最为严苛的北京,劳动纪要二也提出,约定到省认为是约定不明,换言之城市是可以的。既然只是写城市,合同上那个空档就没留的太多,大概也就三指宽,写三四个字还是比较宽松的,我们就写了这个城市的名字。结果,万万没想到啊,员工拿出来的劳动合同和我们的就不一样,而且很夸张。

大黄82 发表于 2020-3-16 22:02:50

留个悬念,今天就写到这,以后每天至少更新一个故事,直到我没得写了如何。头几天比较猛也特有新鲜感,保持住才是关键。争取再写一个有持续性的帖子,如果有可能,能集结成册的话就更好了,想远了,想远了,先坚持下来吧。如果各位伙伴有这个主题的或者其他典型案例,也特别欢迎拿出来分享,我们共同讨论,共同提高。再次感谢版主的推荐,感谢网站编辑的支持,做律师有时候会有孤独感,但每次回到这里都感觉很温暖。

大黄82 发表于 2020-3-17 09:18:48

员工拿出来的劳动合同上除了写城市外,还写了某区某楼,因为字太多了,横线上写不下,居然拐弯着第二行。这也太夸张了,原来单位的劳动和同是人事给填写一份,让员工自己再照着抄写一份。员工手里留的是自己抄写的那份,他在城市后边就加了这么多字。而这个地方不是公司的办公地址,是一个客户的地址,在主城区离他家比较近。这就更不合理了,那个单位会把自己的员工劳动合同履行地写客户那里,这太反常了。就算真的有员工上门,肯定也是写自己的办公地址及客户所在地,不可能自己公司不是合同履行地。就而且对方拿出来的合同比我们的字多,这明显是她后加的,此外还有一些小差异,比如在岗位部分是需要勾选的,我们的勾了售前,她的就空着那。员工以此来证明,她不应该回公司打卡,每天甚至几天去一趟客户那里转转就算上班了,这什么逻辑啊。除了旷工违纪这个主要争议外,啰哩巴嗦还有些奖金,报销之类别的请求。
而且这个城市的劳动争议有个特点,可以跳过仲裁。也就是仲裁收到申请后故意超期不出受理通知书,让员工直接去一审。而我这个案子更夸张,仲裁开完庭仲裁员觉得比较麻烦,不想写裁决了,就拖拖拉的不出裁决,对方员工着急去催,他就告诉员工我已经超期了,愿意等就是天荒地老,要不然你就直接去一审吧,员工就直接打一审了。还不如仲裁直接跳过那,折腾我去一趟,最后还是跳了仲裁。

大黄82 发表于 2020-3-17 09:29:29

庭审中,我就围绕着对方给合同加字这块说明员工极度不诚信,拿了工资为了不上班都已经到这种程度了。所以说,裁判者的底线决定了很多案子的结果,尤其是劳动争议这种细碎的案件,没多少钱,怎么判也差不了多少的。法官仔细听去了我的意见后,给予了很大的肯定,然后在判决里回避这个问题,直接判决公司败诉,理由是员工原来不在单位打卡,现在你要求她去打卡,这个必须和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变更劳动合同没有和员工协商。这个结果我真的惊着了二审里,我就说,难道公司只有发工资的义务,没有要求员工到岗的权利吗?我几次通知她开始严格考勤要求出勤,这不是我的用工自主权吗,难道在前领导那里出勤有问题,后续公司就不能拨乱反正了吗?难道在合同上加字这种事,你们看不见吗?二审法官的水平可以,加上开庭对方迟到,我慷慨激昂的先说了一大堆,结果就维持了,还是判公司输,但是员工主张的一堆报销不给了,说是不是给公司花的钱,由公司来认定,其实最后钱数差不多。这个案子真是莫名其妙啊,导致很多年我对这个城市的印象都一般,直到后来一个超级复杂的案子得到了支持,彻底扭转了我的这种印象,感觉正义和公理是主流。

大黄82 发表于 2020-3-17 13:59:04

还有一个案子,也是不签合同的,前边给忘了。有这么个非常年轻非常年轻的姑娘,学历各方面都不高,应聘的岗位也是助理中的助理,工资也不高。但是就有一点,她就想法设法的不签合同,试用期里乖乖的,一过了试用期就开始给老板找茬,是的主动找老板的茬。老板受不了给她开了,她顺势要一个违法解除加上一个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也是单位必输的案子,之所以给我印象很深是因为开庭时候她带着她男友来的,而她的男友一脑袋小脏辫非常扎眼,确实很摇滚,给我印象也挺深。部门内部的例会上我也把这个案子做了分享,顺带提了下这不常见的造型。没曾想,过了没几个月,我们团队的另一个律师找到我,扔给我一本卷,说你说的是这个人吧。我一看就是她,又找了一个公司如法炮制,又要双倍工资去了。我说你怎么知道是她啊,我的同事说因为我也看见了一脑袋的小脏辫。后来我们发现,她专门找这种小规模,合规没有那么高的公司下手,上一年半讹出两年的钱。我把之前的案卷都给了同事,让他和法官沟通,说这种碰瓷的人,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当然了,肯定是没用的。所以入职可不能不当个事。这块说完了,再说说电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吧。正好也是现在的热点问题,我也做了点功课。

大黄82 发表于 2020-3-17 20:48:27

再说说电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这个事现在比较热主要是官方发声了,全文如下。

2020年3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2.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3.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4.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共有四句话,1和4基本是表态的。第一句话的协商也简单只要最后能签下来就行,毕竟入职的时候单位还是有点主动权的。2和3基本上说的是技术要求,符合要求的电子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等等要求。硬件上其实早都到位了,借着现在都无接触的大风头,提出来也很必要。

大黄82 发表于 2020-3-17 21:25:18

其实现在我们用的电子合同已经很多了,比如保险合同。人脸识别也非常高效了,比如想进办公楼就得先扫一个脸,查查行程啥的。所以电子数据签名什么的其实都不是事了,但是劳动合同领域一直没有推广的原因,我觉得一是劳动合同的重复率低,不像其他一些合同频繁签订,所以价格和存储的优势不够突出。另外就是没有行政要求,比如说,保险现在的趋势就是要求必须电子签,以后还要双录。另外就是如果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一旦发生争议,公司是要赔偿双倍的,所以大家宁可保守一点。我的很多客户都在问,和我同样规模同样行业的企业,谁在用,谁也不想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其实电子合同的优势是毋庸置疑的,经济,高效,便捷,易储存,无法篡改,保证是本人真实意图。如果能得到有效推广,是很有优势的。从价格上说,假设有个外地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来回邮寄光快递得多少钱,电子合同现在一份也就几块钱吧,其实挺有优势。但是之前电子合同也有个劣势,尤其是电子劳动合同的最大问题是,后端诉讼的认可度不高,万一要做公证,一份几百块前边的优势就没有了。这也是劳动合同电子化的最大障碍。不过2020新的证据规则对电子证据有了一些新的规定,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我重点想说的。

大黄82 发表于 2020-3-18 09:58:06

这次新的证据规则里,对于电子证据制度的完善是作为立法亮点单独拿出来说的。我感觉最为直接的就是94条的规定了。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是可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电子证据,不公证其实也完全可以认可真实性。比如现在的钉钉打卡在考勤类案件中用到的就很多,基本都不需要做公证的,所以这也为电子签订劳动合同打消了后顾之忧。确实到了实际成熟可以推广的时候了。只是客户那里的产品方案和价格,迟迟的拿不出来,比较让人着急。

大黄82 发表于 2020-3-18 17:26:30

试完了入职,咱们再说说试用期吧,也挺有意思。试用期能不能延长,能不能重复约定其实都是老生常谈了,但是现在的实践中还有一些特殊的变化,也和大家做个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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